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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2009-10-28 15:38:35 来源:李广阳


法院能否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案情】 1999年12月12日,厦门喜盈门公司的车牌为闽E/00561的小货车与厦门湖里区嘉禾运输公司的小货车(闽D/12890)在开元区禾祥西路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喜盈门公司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喜盈门公司的小货车事故受损后,共花了维修费12126元。按该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的部分损失。

  2000年初,喜盈门公司数次派人到车辆投保所在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州市龙海支公司交涉,均未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并无异议,不予理赔的理由是---按照机动车保险格式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喜盈门公司必须先向事故主要责任方,即厦门嘉禾运输公司小货车驾驶员甘某起诉索赔,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喜盈门公司提出质疑: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惯例,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已经转给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又称“代位求偿权”。而由投保人自己费时费力费钱去打官司,最后得来的赔偿也都是保险公司的,这不等于是让投保人花诉讼费帮保险公司讨钱吗?

  2001年3月,多次交涉未果后,喜盈门公司放弃了起诉事故第三人的打算(照喜盈门公司行政部汤经理的说法是,起诉状都已经写好了),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海支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判决】 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6月15日由龙海法院审判员郭漳明独任审判作出判决,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44条和《合同法》第39、40、56、60条,判决该保险格式合同第十九条属无效条款,人保龙海支公司应支付喜盈门公司赔偿保险金2950元及施救费100元。

【评析】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该案中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喜盈门公司(被保险人),最终责任承担者是嘉禾运输公司(第三人)。所以,喜盈门公司有权要求嘉禾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人保龙海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权利人可以任选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还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未弥补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获得全额赔偿,被保险人再无权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先起诉第三人(或起诉未获赔偿)后才能起诉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保险法》相抵触;如有抵触, 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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