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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25批指导性案例
2020-10-30 14:51:55 来源:
法〔20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40-143号),作为第2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指导案例140号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均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指导案例141号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驳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指导案例142号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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