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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28批指导案例

2022-08-01 14:01:10 来源:李广阳


最高法院第28批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1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1715

 

  

  指导案例157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

  

 

  指导案例158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发明创造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指导案例159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专利技术贡献度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

 

  指导案例160

  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繁殖材料/收获材料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

 

  指导案例161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经销关系/被代理人的商标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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